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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北京市政策

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

一、鼓励企业(单位)吸纳就业政策

1.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

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补贴标准

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

申领流程

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

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4号)

2. 一次性扩岗补助

补贴对象

招用毕业时间为2022年1-12月且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

补贴标准

按照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底。

申领流程

中各地可采取的“免申即享”的方式,主动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同时,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服务窗口,便于企业自行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

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41号)

3. 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

企业新录用脱贫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岗位技能培训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エ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在职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エ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停エ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线下培训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补贴标准

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

申领流程

企业申请职工岗位技能培训、技师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等。企业在开展技师培训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对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由申请者自主选择,下同)或个人信用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或直补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

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4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く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

4. 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

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

对招用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申领流程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任选其一即可,下同)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4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

5. 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对象

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

补贴标准

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底。

申领流程

中见习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

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关于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1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4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

二、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政策

1. 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

脱贫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补贴标准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培训成本、培训时长、市场需求和取得相关证书情况等确定。

申领流程

上述人员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下同)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对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由申请者自主选择,下同)或个人信用账户。

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4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

2.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补贴对象

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脱贫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补贴标准

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申领流程

上述人员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4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

3. 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

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

按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申领流程

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银行账户或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9]2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4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

4. 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

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

申领流程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所在学校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残疾、脱贫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证明材料、学籍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须经毕业生所在学校初审和公示。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9]2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4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

5. 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

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创业人员。

补贴标准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

申领流程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

受理机构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9]28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4号)